陶仕齐律师亲办案例
侵权行为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量:1289

侵权行为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作者:陶仕齐

  2010年11月4日傍晚,受害人刘星(化名)应邀为死者刘勇(化名)操办丧事,乘坐刘子锋(化名)驾驶的小轿车途经九江市庐山大道某路段时,因轿车后备箱内鞭炮突然爆炸,坐在后备箱内燃放鞭炮的刘星跳车逃生,不幸与紧随其后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刘星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员杜刚(化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及杜刚承担次要责任,刘星承担主要责任。刘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轿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后摩托车驾驶员杜刚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星家属及轿车驾驶员刘子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杜刚的诉请,判决刘星家属(其中两原告为未成年人)及轿车驾驶员刘子锋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虽为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却涉及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
本案中刘星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刘星在未承担侵权责任之前其已经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刘某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其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刘星生前应当承担民事义务是否还要承担?由谁来承担?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给出了肯定的答案,“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刘星生前的民事义务要用其遗产来清偿。
然而法院在未查明刘星生前是否有遗产及家属是否继承了刘星遗产的前提下,直接判决刘星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直接判决刘星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承担赔偿责任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目前,刘星家属已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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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仕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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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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